第一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实行安全责任人负责制,各实验室负责人为本实验室的第一安全责任人,使用和管理实验室前需和学院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二条 新进实验室人员(包括研究生、本科生)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合格者方能开展实检。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和化学实验的安全操作知识。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及安全员应经常开属安全教育和检查。
第四条 严格按照实验室操作程序进行各类实验,,养成良好、严谨、科学的工作习惯。
第五条 严禁夜间无人值班时运行仪器设备,离开实验室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关水、关电、关气、关窗、关门。
第六条 末经学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带院外人员到大楼做实验。因合作关系、项目转让等需合作研究的,应书面报告学院办公室,经批准后方可使用实验室。
第七条 不得私自将任何仪器设备、材料及药品带出大楼,严禁私自将实验室或公共设施出租或转让给外单位使用。
第八条 建立健全严格的药品(试剂)购置和领用制度,严禁药品(试剂)过量围积。
第九条 普通药品(试剂)、易燃易爆药品(试剂)、剧毒药品(试剂)、贵重药品(试剂)等要做好相应标示,分类存放。挥发性药品(试剂)要放置于带有抽风装置的药品柜中。
第十条 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和台账,设置警示标志,按照有关要求存放,指定专人保管。
第十一条 实验废弃物(药品、试剂)应分类收集存放,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定期转运处理。
第十二条 清洗实验容器的废水(高浓度)应视作实验废弃物倒入废液收集桶内,不得随意向水池倾倒。
第十三条 为保证实验室下水管道畅通,水池内不得堆放杂物。
第十四条 实验室内电气设备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安全用电规范,大功率实验设备用电必须使用专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第十五条 电路故障要及时报修,电源附近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六条 各类气体钢瓶必须用铁链或其他方式固定放置在安全地点,远离火燃(热源)。
第十七条 严格遵守气件钢瓶的操作规程,使用过程中禁止敲击和碰撞。
第十八条 凡因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而造成实验室火灾、水灾、毒物泄露或大型仪器设备损坏等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应公开检讨,全院通报批评并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九条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 应及时处理和上报,请熟记以下电话:
校内报警:8835110 校内消防:8833128
火 警:119 盗 警:110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