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学校事业健康稳定快速的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1. 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全校性的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建设工作方针和规划,确定相关的管理工作原则和政策,督促和协调解决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经济损失数额和赔偿比例的认定工作。
2. 化学化工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逐级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责任体系,确定各级各个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履行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若因未尽职责或管理不当等工作失误而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依据本制度对事故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追究相应的责任。
追究责任可以是:
(1) 书面检查;
(2) 诫勉谈话;
(3) 通报批评;
(4) 取消评优评奖、升职升级资格;
(5) 责令经济赔偿。
3. 因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实验室职责造成安全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制”,年度考核不合格,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律处分;造成重特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4. 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对象:
(1) 直接责任人;
(2) 实验室负责人;
(3) 学院单位负责人及实验室安全员;
(4) 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5) 校级责任领导。